通 告
为提升城市品位,创造良好的人居和生态环境,根据《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经县委、县政府研究,决定对城关镇陈大坑东(南)侧违法搭建的简易钢构房(棚亭等)依法予以拆除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违法搭建的各业主、经营户,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,必须自行拆除搭建的简易钢构房(棚亭等)。逾期不自行拆除的,坚决予以依法强制拆除。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等,均由各业主、经营户个人承担。
二、对抗拒、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,由县公安局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严肃处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三、根据有关规定,县“依法治乱”行动指挥部将组织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公安局、文明办和城关镇等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开展工作。
太和县“依法治乱”行动指挥部
2014年9月23日